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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结构应该为信托型。我国在2001 年颁布实施了《信托法》。根据信托原则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组成。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受托人直接投资管理(即内部投资管理);二是由受托人委托专门投资机构间接投资管理(即委托外部投资管理),外部管理在大型的公共养老金管理中用得比较多。 (1)直接投资管理型。直接投资管理的模式是由企业年金基金会或第一受托人直接进行投资管理,基金会的内部机构设有投资管理部。 (2)间接投资管理型。由于受托人的权责明晰和专业分工,确保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增值效率与资产安全。间接投资管理主要是将第一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开。第一受托人的职责是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承担微观运营的监督职责,并承担最终的年金资产的运营责任。 两种投资管理模式设计的主要差异是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果由第一受托人内设专门投资管理部;则为直接投资型管理第一受托人之外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则为间接投资型管理。在这两种管理模式中,从专业分工可以提高效率的原则上看,专业化投资机构对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增值的能力应该更好一些,而且增加了一道制约和监督环节,更有利于企业年金基金资金的安全,但也会增加年金的运作成本。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建设时间较短,各种机构都还不太成熟,运作制度还不太完善,市场投资工具过少,而且不是特别规范,这会给非专业的投资人带来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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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结构应该为信托型。我国在2001年颁布实施了‘信托法》。根据信托原则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组成。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不外乎两种模式:一是由受托人直接投资管理(即内部投资管理):二是由受托人委托专门投资机构间接投资管理(即委托外部投资管理),外部管理在大型的公共养老金管理中用的比较多。1、直接投资管理型。直接投资管理的模式是由企业年金基金会或第一受托人直接进行投资管理,基金会的内部机构设置中,设有投资管理部.2、间接投资管理型。由于受托人的权责明析和专业分工,确保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增值效率与资产安全。这里问接的投资管理,主要是将第一受托人(基金会或年金管理公司)与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开.第一受托人的职责是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并承担微观运营的监督职责,并承担最终的年金资产的运营责任.两种投资管理模式设计的主要差异是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果由第一受托人(基金会或信托机构)内设专门投资管理部,则为直接投资型管理;第一受托人之外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则为间接投资型管理。在这两种管理模式中,从专业分工可以提高效率的原则上看,专业化投资机构对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增值的能力应该更好一些,而且增加了一道制约和监督环节,更有利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但也会增加年金的运作成本.可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建设时间较短,各种机构都还不太成熟,运作制度还不太完善,市场投资工具过少,而且不是特别规范,这会给非专业的投资人带来很大的问题。专业投资机构间接管理(外部管理)应该更适合我国当前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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