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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3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对策和展望 3.1 选择合适的基金投资管理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结构应该为信托型。我国在2001 年颁布实施了《信托法》。根据信托原则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组成。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受托人直接投资管理(即内部投资管理);二是由受托人委托专门投资机构间接投资管理(即委托外部投资管理),外部管理在大型的公共养老金管理中用得比较多。 (1)直接投资管理型。直接投资管理的模式是由企业年金基金会或第一受托人直接进行投资管理,基金会的内部机构设有投资管理部。 (2)间接投资管理型。由于受托人的权责明晰和专业分工,确保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增值效率与资产安全。间接投资管理主要是将第一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开。第一受托人的职责是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承担微观运营的监督职责,并承担最终的年金资产的运营责任。 两种投资管理模式设计的主要差异是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果由第一受托人内设专门投资管理部;则为直接投资型管理第一受托人之外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则为间接投资型管理。在这两种管理模式中,从专业分工可以提高效率的原则上看,专业化投资机构对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增值的能力应该更好一些,而且增加了一道制约和监督环节,更有利于企业年金基金资金的安全,但也会增加年金的运作成本。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建设时间较短,各种机构都还不太成熟,运作制度还不太完善,市场投资工具过少,而且不是特别规范,这会给非专业的投资人带来很大的问题。 专业投资机构间接管理应该更适合我国当前的形势。各专业机构聚集了大量的金融投资专业人士,对金融市场情况比较了解,这会更有利于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最理想的模式应该是:企业建立由企业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社会中介组织代表组成的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会,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职能,然后由企业年金基金会根据市场原则,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券商、信托公司、投资公司等专业化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相对优势,充当最佳角色。这样,一方面可以吸收各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将企业年金基金效益最大化和各中介机构利益最大化结合起来。 3.2 拓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 拓展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在现有的条件下,除了积极推动企业年金基金入市,还应该推动企业年金基金进入产业基金,参与风险资本市场,进行海外市场投资等来扩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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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运营对策和展望第四章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对策和展望第一节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模式选择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结构应该为信托型。我国在2001年颁布实施了‘信托法》。根据信托原则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组成。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不外乎两种模式:一是由受托人直接投资管理(即内部投资管理):二是由受托人委托专门投资机构间接投资管理(即委托外部投资管理),外部管理在大型的公共养老金管理中用的比较多。1、直接投资管理型。直接投资管理的模式是由企业年金基金会或第一受托人直接进行投资管理,基金会的内部机构设置中,设有投资管理部.2、间接投资管理型。由于受托人的权责明析和专业分工,确保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增值效率与资产安全。这里问接的投资管理,主要是将第一受托人(基金会或年金管理公司)与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开.第一受托人的职责是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并承担微观运营的监督职责,并承担最终的年金资产的运营责任.两种投资管理模式设计的主要差异是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果由第一受托人(基金会或信托机构)内设专门投资管理部,则为直接投资型管理;第一受托人之外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则为间接投资型管理。在这两种管理模式中,从专业分工可以提高效率的原则上看,专业化投资机构对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增值的能力应该更好一些,而且增加了一道制约和监督环节,更有利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但也会增加年金的运作成本.可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建设时间较短,各种机构都还不太成熟,运作制度还不太完善,市场投资工具过少,而且不是特别规范,这会给非专业的投资人带来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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