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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否调高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之一.文章结合社会现实.并采用相关数据,分析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现实必要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虽然更有利于高收入人群,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必要性,为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与此同时要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税力度,并且提出了有价值的政策措施.文章还运用经济理论论证了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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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趋势。教师的收入因此增加,但同时增加的还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发放方式的不同有时会导致实际收入非常大的差距,这就非常不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合理筹划年终奖的发放方式也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向。目前高校奖金的发放方式一般有四种: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按月平均发放;奖金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将部分奖金作为月奖发放,部分奖金作为年终奖发放。实际操作中,奖金的发放主要有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或奖金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陈老师每月工资为4500元。预计全年奖金共有36000元,费用扣除额为每月3 500元。如选择年终一次性发放,则每月应纳税额为:(4500—3500)*3%=3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36000 * 10%—105=349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30* 12+3 495=3855元。若选择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奖金年中发放12 000元,年终发放24 000元(除7月外),每月应纳税额为:(4500—3500)*3%=30元,7月应纳税额为:(4 500+12 000—3 500)*25%一1005=2 24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 * 10%—105=229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30X11+2245+2 295=4870元。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年终奖的发放形式不同对教师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很大的影响,前者较后者少纳税1 000元左右,因此合理选择年终奖的发放形式值得思考。高校的快速发展给高校教师带来了可观的收入,但是如何让这些可观的收入成为教师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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