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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的范围界定及刑事责任探讨

2014年04月04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70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629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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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实行犯、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符合共同犯罪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应予以认可,从而充分体现和贯彻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刑事责任的界定也应按照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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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促进了正犯的行为实现,对正犯实施犯罪产生了积极的效果,那么就应当构成片面共犯。 第二,就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而言,刑法上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按照我国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其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笔者在这里以上述两个案例作为分析的基础。如案例

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片面共犯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部分,笔者着重讨论片面共犯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按照我国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其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笔者在这里以上述三个案例作为分析的基础。在案例l中,虽然甲的行为是一方性的,而且仅有甲的投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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