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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适成年人与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作用是极其特殊的,因此是不可以被其他诉讼参与人所随意取代或替换的。
(一)合适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有些时候会直接使用法定代理人一词,而有时又会使用监护人一词,实际上,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是具有同一性的。 在此,笔者统一采用法定代理人一词。
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利,除了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供述、辩解或者陈述,以及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相关联的义务以外,与被代理人具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例如申请回避权,委托辩护权,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等等。可以说,法定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最好的助手和支持者。
尽管法定代理人有着如此众多的权利,肩负着如此重大的责任,但是与法定代理人相比,合适成年人仍具有特殊性,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1、权利的主体不同。合适成年人参与是精神障碍者所拥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即一旦被断定为精神障碍者,那么其就有权在讯问过程中要求合适成年人出席,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合适成年人参与也是警察的一项法定义务,是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代理人享有众多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主体毫无疑问是法定代理人,他可以行使抑或放弃,即使未行使或者不当行使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责任,被代理人没有救济途径。
2、合适性的程度不同。合适成年人选任是以精神障碍者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因此在选任上最好的选择是有经验且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士而不是亲属,除非嫌疑人自己认为亲属更为合适。这实际上就保证了合适成年人能够对侦查讯问起到实质上的影响。法定代理人的组成包括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是否熟悉诉讼程序,是否了解专业知识,能否发挥法律所期望的作用,这一切与法定代理人的个人素质有关,实际上其“合适性”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3、对侦查讯问程序的制约方式及效果不同。合适成年人由于需要直接参与到侦查讯问过程当中,因此其对警察行使权力的监督是直接的,甚至发现侵害嫌疑人权利时可以打断讯问。 除此之外,如果在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讯问笔录,在之后和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以程序违法来排除该口供,这种法律后果保证了合适成年人能够对讯问程序产生直接的作用。法定代理人对侦查讯问的制约则是间接的、事后的,即只有在警察侵犯嫌疑人正当权利后,法定代理人才能通过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手段保护嫌疑人的权益,这种事后的救济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警察起到威慑作用,但其作用却可能较小。
(二)合适成年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目前,如何保障律师辩护人在诉讼中发挥作用,从而维护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成为了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尽管律师辩护人拥有广泛的权利,其与合适成年人都可以起到监督讯问,提高讯问合法性并维护嫌疑人权利的作用,但是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就讯问程序而言,合适成年人具有律师辩护人所不具有的优势。
1、参与方式不同。合适成年人参与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即警察怀疑嫌疑人存在精神错乱或者精神障碍的情形,虽然他们也可以提供证据,但这些证据往往是不可信的、有误导或者是自证其罪的,所以必须为他们提供合适成年人。 就我国实际来说,嫌疑人“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即使“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但是在讯问时律师鲜有在场的,所以参与到讯问程序中,对于律师辩护人是望尘莫及的。
2、任职资质不同。合适成年人对资质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进过相关的训练,任何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潜在的合适成年人。 律师辩护人则属于专业的法律人士,必须具有相应的律师资格和执业资质。因此,合适成年人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律师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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