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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理根基——以精神障碍者为重点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一张保护弱势嫌疑人的安全网,其设立及发展有着深厚的法理根基:以人权平等保护为核心,以实体正义和正当程序为基石,以国家责任理论为支撑。
(一)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人权平等保护的客观需要
何为人权?《大英百科全书》的解释为: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正如康德认为:“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是基于其人性而生倶来的,这种权利是惟一的、原生的。”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人权当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平等权,即平等地被当作人来看待的权利,这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精神障碍者虽然是社会中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不同与一般人的特点,但是在享有权利上,他们和其他公民一样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法律给予了其更多的尊重和关怀,也从各个方面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民法上的监护制度,其目的就是希望监护人的协助能够弥补精神障碍者权利行使不能的情况,使其真正的和普通人一样平等地沐浴在权利的阳光下。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具体到刑事诉讼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其核心也是为了能够使精神障碍者在接受警察讯问时享有与普通人一样的权利。在讯问过程中,一般嫌疑人享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而精神障碍者理解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往往难以理解警察讯问时所使用的专业法律术语甚至对一些较难理解的日常用语也模棱两可,这就可能产生答非所问的情形。同时,精神障碍者的表达能力也存在欠缺,往往会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最后可能就会产生不利于己的后果。合适成年人则可以保障精神障碍者享有与一般人相同的权利。他会向精神障碍者提供咨询帮助,旁听讯问过程以监督警察的讯问是否公正合法,并协助精神障碍者与警察进行沟通。 实际上就使精神障碍者与正常人一样受到了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
对于什么是“正当程序”,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英国丹宁勋爵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是指法院为了保障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采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正当程序原来只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展为剥夺某个人的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 虽然对正当程序的理解存在差异,但是却都包含着这样一个基本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要充分保障个人的权利,嫌疑人有权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辩解,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要受到限制,不但不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反而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他们的权利。
精神障碍者是一群不同于普通成年人的特殊群体,其在诉讼中不仅享有一般的诉讼权利,同时还应当拥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从而弥补自身的缺陷,合适成年人参与实际上就是这些特殊诉讼权利中十分重要的一项,警察不仅不能限制精神障碍者行使这一权利,反而应当主动告知其享有这一权利并为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提供各种便利。同时合适成年人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监督警察讯问,从而保证侦查程序的正当,这些都是正当程序基本理念的基本要求。
(三)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 也就是说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上的正义。实体公正的实现是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前提的,如果事实认定存在错误,那么实体公正就成了空中楼阁。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时期是侦查阶段,因为警察在这一阶段拥有多种侦查手段来获取证据。一般的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往往已经无力招架。而精神障碍者的力量则更为薄弱,他们由于理解和认知能力存在缺陷,不知或者不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权利一旦受到限制甚至剥夺,那么警察所获得的证据的可靠性可能就会大打折扣。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要求在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合适成年人要在场协助精神障碍者,这一方面可以帮助精神障碍者理解侦查人员的问题,从而将自己所了解的事实情况完整而准确的陈述出来,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警察刑讯逼供、诱供等,监督讯问行为是否有违法的情况,这些都可以从源头上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实现案件实体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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