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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2014年10月25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137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814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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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种制度的设立,必定有其好的一面,但是也存在缺陷,需要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不断总结,使适用更加准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被确立,但是从实行了这一年多以来,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存在着制度本身问题、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与现实相矛盾的情况,下面就从具体案例中分析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案例1:2012年5月4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某与蔡某、秦某、彭某(均已判刑)共谋抢劫后,去至该区常青街与洛阳溪街交叉口街面,将唐某和陈某某拦住,采取由蔡某、秦某某持刀威胁和搜身,陈某、陈某某和彭某“扎场子”的方式,抢走唐某现金5元,抢走刘某某现金3元和价值人民币556元oppoA109白色直板手机一部。

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取保候审、陈某某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案发之后积极主动退还了被害人现金及oppoA109白色直板手机,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6个月,同时向陈某/陈某某宣布考验期规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在校认真学习;(3)每月定期到检察院报道,汇报思想;(4)未经我院批准不得离开本市。

案例2:2011年2月,犯罪嫌疑人胡某在本市九龙坡区上游三村8号轻轨综合楼8-7号自己家中,上网注册为色情论坛“AV狼”的会员。为了让账号登记积分升高以获取更多的淫秽物品,胡某于2011年2月至2012年9月期间,共在该网站上发布淫秽小说14篇,被他人浏览共计88293次。

公安机关以胡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经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并在考验期内,规定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2)在校认真学习,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活动;(3)每月定期向我院汇报思想动态和活动情况;(4)未经我院批准不得离开本市;(5)接受我院安排的心理辅导:(6)阅读六本中外名著,记录阅读体会。

6个月期间届满,检察机关认为胡某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每月定期到本院汇报思想动态,同时提交阅读中外名著心得;接受本院安排的两次心理辅导。其班主任亦称胡某在校能认真学习。因此,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

    1、适用对象范围规定较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新法仅仅规定对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没有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适用范围也比较笼统,没有区别对待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需要修改,加入和国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得出结论,外国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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