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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选择理论的建构
通过以上关于现代社会情境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弗里德曼以社会学的方法从现代社会的实践基础中总结出,在全球范围的现代化浪潮中涌现了一种激进的个人主义。通过与19世纪个人主义的对比,弗里德曼认为现代社会中出现了“表现型个人主义”文化,“一种以多彩的生活风格和方式来彰显自我的强烈人格主义(personalism)”[ [美]劳伦斯·M. 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高鸿钧,赵红军,马剑银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
19世纪是自然科学逐渐发展成型,并进而影响人文科学诞生和重塑的时代。工业国家透过强大的生产力开始探索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和部落,并迫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古老文明国家走向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主义与个人自治成为社会生活的核心价值,人们普遍开始赞赏民主自由和平民主权,信奉个人自治是社会秩序运行更为公正和正当的方式,并对独裁政府和国王神圣正当性发动攻击。大多数试图提炼现代性变革本质的理论著作的核心议题也都集中在了个人主义之上。例如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认为“社会”不同于“共同体”,“共同体”是古代以血统为纽带连接起来的身份共同体,而在“社会”中,血统身份已经丧失了原有的统治地位,“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的分离,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 [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5页。]。类似的,英国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亨利·梅因爵士在《古代法》中提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随着时间的推进,个人的家族依附性逐渐解体,单个个体逐渐成为法律权利的主体。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则论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团结: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根据涂尔干的理论,在机械团结的旧式社会,社会连带来源于普遍的社会规范,“以这种方式相互凝聚的社会分子要想一致活动,就必须丧失掉自己的运动,就像无机物中的分子一样。”[ [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1页。]。随着社会日渐复杂,自由自愿的合意和契约广泛应用,逐渐形成了现代社会有机的联合,“整体的个性与部分的个性得到了同步发展,社会能够更加有效地采取一致行动,而它的元素也可以更加特殊地进行自我运动”[ [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2页。]。
在弗里德曼看来,为社会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个人主义在19世纪出现并非是偶然的,在许多层面上,19世纪的个人主义是对古老君主独裁政体以及精英信仰结构的反动。正如有学者指出,19世纪阶段的自由选择“并不是从‘自由意志’的理论(正确地说是教义)所演变出来的具有无限制的多样性的自由,而只是经济规律支配的契机,是经济规律的必然性的主体侧面而已。”[ [日]川岛武宜:《现代性与法》,申政武、渠涛、李旺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这个时期,个人主义的范围和规模以及等级制度受限制的程度都是很狭窄和有限的,个人主义主要集中在政治和经济领域,权利是政治和经济领域的专业术语,民主政体的基本工具在于投票和选择。比如,美国《人权法案》的主要内容就在于保护某些经济和政治权利不受暴君或是大多数人侵犯。社会公众信奉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和民主政府,认为勤劳和遵守纪律是个人求取发展所需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而自由选择即意味着市场自由和选举自由。个人理想的核心在于正确理解利益并自力更生,它要求人们在生活中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培养强大的内心自制力来支配自我的个体行为,使之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任何忽视这些规范的人都会得不偿失。这些特征正是韦伯所谓“禁欲的新教伦理”[ [德]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34页。]的典型表现。总而言之,19世纪个人主义下的自由选择需要一定的前提和资格,只有得到社会集体承认的、成熟而且有能力的人才具有自由选择的资格条件。这意味着人们自愿选择正确恰当的道路,但这条正确恰当的道路,仍然古老而传统。
弗里德曼笔下的“表现型个人主义”发源于19世纪的功利个人主义,但比功利个人主义更加重视个体的自由意志。现代社会中的“表现型个人主义”致力于自我表现和扩张、培养自己的特殊素养和唯一性,民主、权利等古老的术语仍在使用,但是其涵义与19世纪迥然不同。民主不仅仅意味着投票和选择的政治权利,更是一种个人权利、个人选择和生活方式。与19世纪阶段集体性的生活方式相比,20世纪阶段的公共生活已经逐步被重构并反映出新的个人主义的形象。不同于19世纪具有严格的组织规范并强调规训和控制的社会组织,现代社会中的许多组织和群体作为个体自我表达和自我动员的载体而活动,这些组织和群体工作的主张和要求仅仅是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具有平行的利益的地位。现代社会“表现型个人主义”的领地甚至扩张至教育事业,在19世纪作为社会基本控制手段的教育事业,其培养公民责任感和自我管理能力的社会控制功能也在20世纪被重构了,而日益成为一种形塑个人、唤醒自我潜能的实现方式。这些转变都显示了现代社会的社会公众倾向于认同“表现型个人主义”这样一种自由理念:“自由意味着特殊个体所确实拥有的实在的主张、权利和选择”[ [美]劳伦斯·M. 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高鸿钧,赵红军,马剑银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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