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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应加强信息披露

2014年10月21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167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555 views 次

gocheck论文检测10月21日检测样例: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中,基金管理者和参保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出现管理者为追求最大化自身利益而使参保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加强信息披露不仅可以使各方当事人获得较充分的信息,将因不完全甚至是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也将基金管理方至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以防止基金管理方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而损害参保者的利益。

根据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综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增加由精算师出具的精算报告和意见书、受益人权益报告以及财务报表的明细表。此外,对基金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方应及时向基金监管机构作出临时报告。若养老保险基金接受了外部会计或审计机构的核查,还必须将审计结果对社会公开。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没有做出完善的规定,因此需要对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规定。一是要求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况的存在。二是要求科学完整地规定参保者获取信息文件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收费标准。三是要求当养老保险基金发生了重大事件时,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必须在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告知参保者。

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可使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中的各方随时了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以防止基金管理方违法违规操作。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遵循的资产评估规则,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费用、资本以及准备金水准向社会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构等公布。

(四)建立代表监管机构

整个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转过程中,有三个参与者,分别是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参保者。他们在这个体系中有机联系,密不可分,三者关系是平衡、和谐的,不存在孰轻孰重的关系。

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参保者不但应该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应该是彼此依存的。相互独立是指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参保者应有确切的权利界限与职责范围,而不应该存在错位、越位和缺位等现象。相互依存,就是政府行政部门为社会组织以及参保者的有效监督管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框架和政策规定;而社会组织则有效地沟通政府行政部门、企业单位和参保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一定的基础;参保者个人如果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将对政府提升执政能力有利。

为了使“分权制衡”的思想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设立中能够得到体现,需要建立一个由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参保者三方代表组成的监管委员会来协调和制约三者间的关系,并且为充分发挥参保者的代表作用,参保者代表数应占优势。

分权制衡式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能够很好地实现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与管理制度的衔接,同时也能够有效地将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实现政事分开,提高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效率。从另一方面来说,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权制衡式监管能够将基金的集中管理与分开管理相结合,可以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再者,分权制衡式监管制度将使得各机构的权利、职能都处于监督之下,从而可以使任一机构独立执行自己的权责,同时又处于其他机构的监督。

结 论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建立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在建立和实施的过程中无法避免各个部门的利益重新分配问题。虽然一部分的既得利益者会被涉及而给工作带来巨大阻力,但是养老保险基金对于参保者来说至关重要,所以必须坚定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本文从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以及人员素质等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国际上主流的养老保险监管经验进行比较,最后提出的整改方向也都是以前文对问题的分析角度为出发点。因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牵扯的东西也比较多,所以不能一一讲述。本文未能对养老保险基金效益监督的评价指标体系、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监管等问题给出较为详细具体的深入研究,这些问题都将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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