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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的理论解读与价值分析

2014年10月05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93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961 views 次

gocheck论文检测专家10月5日检测样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称“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施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监督法作为一部规范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能的基本法,它的制颁,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监督法进行理论探讨,既有助于填补理论研究的空白,也有助于对相应实践提供理论参考。本文从监督法制颁过程及架构入手,浅析了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监督法的特点和进步性,探讨其局限性,从而对贯彻、完善好监督法作一些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研究监督法的进步性,如何贯彻落实监督法,监督法有哪些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监督法,有着极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采用对比的方法从如下几个方面对监督法进行专题的理论探讨:
监督法制定及架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监督法的制定,包括酝酿研究阶段,组织起草阶段,审议通过阶段;监督法的架构;监督法的特点,包括突出监督形式,突出监督内容和突出监督效果。
监督法的意义与不足。意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快了实施司法公正的步伐;推动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程;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有序的制度提供更好的保障;监督重点突出、明确;监督形式规范、具体;监督内容深化、途径明晰;监督程序规范、可操作性强;监督效果得到更好的保障,监督方式进一步延伸。不足:整个人大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则性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公开内容的广泛性与公开载体及形式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没有正式确立宪法监督机制;没有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遗漏了人大重要的监督形式。
监督法的实施与完善。加强宣传,贯彻落实;地方法规对监督法的实施;实施监督法的学理意见。

第二,通过学习,明确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方式。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方式: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5)询问和质询; (6)39 第三章监督法的实施与完善特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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