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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的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是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我国人大监督具有权威性、民主性、全局性、事后性和间接性等特点。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客体是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的同级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大监督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监督与法治精神相统一的,体现了对分权制衡原则的借鉴,其核心是人民民主。
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关,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监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但我们应该看到,当前我国人大监督权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群众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人大监督面临政治体制障碍:党政不分导致监督尴尬,我国选举制度有欠缺,提名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方式没有严格依法,代表构成和代表比例规定的过死,差额选举和介绍候选人实行不够。宪法监督制度存在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监督对象不明确,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程序不健全。人大常委会监督机制弱化:组成人员履职积极性不高;人大代表履职存在官僚化倾向;代表素质有差距,代表意识欠缺;参选动机不纯,责任意识缺乏;对人大常委会履职监督缺乏硬性措施。人大监督的政治文化土壤欠缺,监督对象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监督主体的主动监督意识不强,导致人大监督手段往往存在避硬就软、刚性不足的倾向。
人大监督在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依法行政,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来看,人大监督表现出抽象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特点。监督工作仍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大监督面临政治体制障碍;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备;人大常委会运行监督机制弱化;人大监督的政治文化还没有真正形成。要完善我国人大监督的途径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增强人大自身监督机能;培植强化人大监督的法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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