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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统一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法院提请减刑,而法院大多采取的是集中、批处理性的书面审理方式,既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也不对罪犯进行讯问、调查,只要形式合法,便可裁定减刑。这种审理方式具有以下弊端:一是导致减刑建议权越位于减刑裁定权。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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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裁定情况提请减刑人数 裁定不予减刑同 意 建 议 书 减 刑幅度裁定对减刑建议变动的情况2009 年 2708 10 0.04% 2508 92.61% 199 7.35%2010 年 3003 20 0.07% 2695 89.74% 306 10.19%2011 年 3226 0 0 2927 90.73% 299 9.27%合计 8937 30 0.03% 8130 90.97% 804 9.00%注:裁定变动提请减刑幅度的原因均为遇到节假日或者剩余刑期不足于所减刑幅度。数据分析:从图表 2 可以看出,2009 年到 2011 年,对监狱机关提出的减刑案件,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的比例为 0.04%、0.07%、0%。而同意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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