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从表1可以得知,刑法383条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是“数额+情节”的双重标准,而且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处罚上进行了“一刀切”的规定。一方面,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定罪处罚与金钱被划上等号,有贬损人的价值之嫌,而且以贪污贿赂10万元作为死刑法定最低起刑点(附加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出现贪污贿赂10万元与贪污贿赂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是量刑上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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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通用的标准,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一个平等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却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一方面,将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将定罪处罚与金钱划上等号,有贬损人的价值之嫌,而且以贪污贿赂lO万元作为死刑法定最低起刑点(附加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出现贪污贿赂10万元与贪污贿赂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最终量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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