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check检测前原文:
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基于国情而建立了不同的机制,在对各国公众参与机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我国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应当明确公众范围,确定公众参与的内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方式,并设计合理的公众参与程序。明确公众参与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效力。
各国公众参与方式的不同 如前所述,各国都有自己的参与方式,大致包括:公告、非正式的小型聚会、一般公开说明会、社区组织说明会、咨询委员会、公众审查委员会、听证会、发行手册简讯、邮寄名单公众能否切实有效地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关键,因而意义重大。从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实际情况来看,公众参与的方式大约有(但不限于)下列各种:(1)咨询委员会;(2)非正式小型聚会;(3)一般公开说明会;(4)社区组织说明会、公民审查委员会;(5)听证会;(6)发行手册简讯;(7)邮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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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机构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征询意见”显然这是一大进步,公众参与的方式从单一走向多元化,并且日趋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如今,为了给公众提供便捷而高效表达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样,规定了听证会的组织者和启动者为“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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