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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伦理是规范教育政策的隐形指南

2014年11月10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226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656 views 次

gocheck论文检测11月10日检测样例:

3.政策伦理是规范教育政策的隐形指南

教育政策作为政府部门解决教育问题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府部门制定权威性价值分配方案的依据,教育政策必须具有伦理精神和道德情怀。教育政策自身也是一种追求伦理价值的活动,伦理精神必然贯穿于整个教育政策活动中,成为规范教育政策的隐形指南,这不仅贯穿于教育政策的内容方面,更贯穿于教育政策程序过程中。尤其是人民日益高涨的教育需求与政府供给教育资源能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并日趋凸显、各利益群体对教育政策参与的愿望和回应不断高涨、不同的学校教育层次结构之间的差距逐渐加大,迫切需要从多方面对教育政策的伦理价值取向进行道德的追问与重新的定位和思考。 特殊教育的教育对象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言,就必须要通过国家的政策进行保障和支援,“一项教育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享有某种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占有它们”,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哲学家伦纳德•特里劳尼•霍布豪斯曾指出,“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它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所需要的一切”。 因此,国家有义务为先天身心缺陷者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通过后天的努力逐渐融入社会。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研究目的

通过介绍新西兰特殊教育政策发展进程和分析其教育政策伦理,为我国特殊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可借鉴的资料。通过对新西兰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和内容的介绍,以及对其社会福利政策框架的分析:考察新西兰特殊教育服务享有者、服务提供者、服务的内容、如何筹集服务经费及经费的运作机制,为完善我国的特殊教育服务提供可借鉴的有益经验。

2.研究意义

(1)为推进我国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可参考资料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工作方针中指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纲要》对特殊教育也给予了极大地重视,将其作为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八大任务之一单列一章,提出要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将特殊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之中,并针对我国当前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制定了政策措施和确定了发展预期达到目标。

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在推动特殊教育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重要,但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的特殊教育相比,还是同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相比,特殊教育还存在这明显的不足和改善与提高的空间。彭霞光在《中国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六大转变》一文中针对特殊教育政策层面由特殊教育条例向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转变提出了三点局限:特殊教育立法尚不完善,现有的法规级别不够高,权威性不强,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现有法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已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条款原则性表述多,宣誓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作性不强;现有法律条款缺乏强制性条款,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主体的制裁缺乏法律依据,对被侵权者缺乏相关的救济措施和手段。 逐步完善《特殊教育立法》工作,还需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以便使我国特殊教育真正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2)丰富、充实我国特殊教育服务内容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特殊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普通教育的一般特点,又具有其特殊性,这是由其教育对象决定的。制约特殊教育发展有诸多因素,针对我国的特殊教育发展现状,最重要的相关特殊教育服务的匮乏甚至缺失。叶元在硕士论文《美国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研究》中指出,我国对特殊教育服务的认识与研究非常欠缺,对于什么是特殊教育相关服务?谁可以享受服务?谁有资格提供服务?相关服务如何传输?服务如何筹措?如何区分相关服务于其他领域或部门的同类服务等涉及先关服务的基本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与研究。 将特殊教育作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通行做法,据不完全统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欧洲国家基本都有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和法规保障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基本教育权利。亚洲至少也有15个国家、地区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政府承担残疾儿童教育的责任,确定保障残疾儿童同和青少年基本教育公共服务范围。 通过对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特殊教育服务进行研究,为我国特殊教育服务的开展提供借鉴。

(三)相关概念界定

1.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

我国著名特殊教育专家朴永馨认为,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的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汤盛钦等人认为:特殊教育是由实施学前和义务教育的普通和特殊教育机构提供,以满足特殊儿童的独特教育需要而设计的教育、教学和相关服务。刘全礼按照教育的定义和教育与特殊教育的逻辑关系,将特殊教育定义为:对特殊儿童开展的、有目的的、旨在满足他们的一切教育需要的活动,这些活动即可能是增进特殊儿童的知识技能、影响特殊儿童的思想品德、增强特殊儿童的体制的活动,也可能是改变或矫正他们的缺陷或行为的活动。

按照我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的规定,特殊教育的主要对象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新西兰特殊教育的定义:特殊教育是指提供额外的帮助、制定适合的学习计划、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借助特殊的设备或材料去支持儿童和青少年学生的学习。主要对象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其他显著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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